• 2009-11-07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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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边缘性(或        交叉性)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

    教育法律规律呢?

    教育法学的性质:边缘或交叉学科;

    法学或教育学分支学科?

    学科的产生与沿革:1957年,联邦德国汉斯·赫克尔和希普合著《学校法学》——产生标志。1954年,成立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1970年,日本成立教育法学会,《教育法学》正式取得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与教师资格、素养:

    教师知识结构: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育心理知识、必要的法律知识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如何理解:本质、来源、运行、调整对象、性质

    教育法: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政策:政党或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二者关系(静态与动态关系):静态关系:相同点与不同点(或共性与区别);共性:1、本质相同: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意志的体现。2、指导思想相同:马列主义、毛、邓、江、胡等3、属性相同:上层建筑。区别: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透明度不同。动态关系:1、教育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据。2、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障。3、执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容许的范围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含义:指导思想或基本要求。2、原则内容:(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教育平等、均等与公平的关系——思考;教育平等或均等:起点——入学机会平等;过程——教育条件平等;结果——成功机会平等;立足平等、追求均等、力求公平。公平:平等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的。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谐。(国际上对贫富差距的通用表示法是基尼系数,到二○○○年已达零点四五八,贫富差距比的国际警戒线为零点四五。)2、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教育与人的发展相互制约规律;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规律3、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与全面发展的教育——思考;三育、四育与五育;           怎样理解:德育为首”——全面发展

    教育法的体系: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纵向结构:

     

    教育法律关系

    一、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等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不对等;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平等(民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聘任和任命的关系雇佣关系?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吗?(委托监护)

    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学制与教育基本制度的关系——P38

    一、义务教育制度:1、概念: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国民教育。2、特征:国家强制性——强迫教育?                          普及性——普及教育?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免费教育?                           基础性——基础教育? 3、学制:六三、五四、五三、九年一贯制

    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注意特征

    三、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概念: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2、种类: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

       高考:3+X改革   考试舞弊——案例分析

    四、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1、学业证书制度——概念和种类。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证书——P632、学位制度。学位与学位制度——P66;学位的等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门类:19815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共10大学科门类 19841997两次增补,学位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五、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1、概念—P702、任务和范围: 特征:督政督学相结合;           范围:中小学、幼儿教育及相关工作(包括扫盲)3、方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二)教育评估制度。1、概念—P722、类型: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

    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地位:1、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地位;3、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体见书P89~90

    二、私立高等学校地位与公立高等学校大致相同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设立条件:《教育法》26条和《高等教育法》25

    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特殊条件——P96或《高等教育法》25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教育法》规定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明确两个概念:

     1、办学自主权: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它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依法自主决定学校事务的权力。它是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也是高等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2、分化政府角色: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及高等学校的办学者的角色分离,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三位一体的状况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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