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11-07

    教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之教育法规 - [道听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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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规

    1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35

    2     义务教育制度39

    3     教育法律关系25

    4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83/198

    5     怎样维护学生的权利189-199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2.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家庭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还要对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除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教师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为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权,除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外,学生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物;二是行为;三是人身利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5. 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何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
      在此,还应注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6.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有哪些种类?
      概括地讲,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其中,不动产主要包括学校占有的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动产主要包括学校的各种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主要是指公民或组织的名称,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身份、隐私等。

     

     7. 何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其中,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8. 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0.教育法律事实有哪些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教育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事件和行为
      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其中,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其中,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时,涉及学校的9项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学生的5项权利。当学校滥用自身的权利时,即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如学校违规招生、乱收费、随意开除违纪学生、拒收残疾儿童入学、分设重点班等,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由于社会生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某种动态性,从而表现为一个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教育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第一,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产物,没有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教育法律事实。
      第二,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教育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法律推定得到证实。
      第三,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

    近些年来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个最简单的表象就是高校学生与母校的诉讼官司越来越多。与过去的言听计从相比,高校学生在面临学校的各种处分时更多选择了与母校对簿公堂。为此,越来越多的高校学子呼吁高校管理应彻底改变家长式作风,以体现对学生法律权利的尊重。
      教育部今天向社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这成为推进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步骤。新《规定》着力为学生提供更多公法保护,凸现了依法治校的突出特征,大篇幅地增加了保护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作如是评价。

     一、体现了对程序法治的尊重
      于安教授认为,新《规定》对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比较集中地规定在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上,通过规范高等学校的处分行为和设立新的救济机制,提高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第一个方面,新《规定》不但在处分种类上取消了勒令退学,从六种减少为五种,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处分理由的法治内涵。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理由,例如原来作为开除学籍理由的所谓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规定,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处分理由,例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这些规定为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提供了比较确切的依据,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第二个方面,原《规定》除了向上级的报批手续外,对于学校如何作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这种接近于放任学校各自为政和无视学生程序权利的作法,是造成过去学校处分活动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新《规定》在这方面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有三项,一是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恰当;二是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限。

      二、将为学生提供更多公法保护
      2004年我国宽口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2000万,居世界首位。宽口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包括:研究生、普通高校本专科、成人高校本专科、军事院校本专科、学历文凭考试专科、电大注册视听生专科、网络学院本专科、电大开放式本科、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这一数字还将会有进一步的增长。因此,就在校大学生的数量而言,给予他们更多的公法保护也是完全必要的。
      于安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在人的发展和国家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是国家强化对高等学校学生公法保护的基本理由。从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看,对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有一个从局限于私法保护到公法保护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高等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重要性相适应。在知识经济和科教兴国的条件下,高等教育对于我国公民个人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无论教育举办者或者出资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都不能改变教育的公益性质。高等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我国公法在高等教育法制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新《规定》的公布实施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列入了修订计划或者进入修订程序,对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将成为重要内容。

     

    保护学生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受中国"师道尊严"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法律意识淡漠、师德素质较差的教师的确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一贯重视教师的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师德建设,教师在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中,要将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或考核内容,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建立起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督导评估为手段的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使师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中国政府在1991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岁以下任何人。儿童一生下来就享有生存、发展、参与、受保护的权利。就是说,要尊重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我们的一些老师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不把学生当人看,而使得学生的各种权利常常被侵害。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体罚学生是一般教师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可是,从来没有任何人给予教育者以体罚学生的权力,没有说学生在这里受教育就要受你打骂的。体罚学生是一种和法律相抵触的侵权行为,学生的这种权利是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其中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打骂,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认为是犯罪。
    二、体罚和惩戒不是一回事
        1
    、体罚是一种以有意识地造成学生身体的痛苦来制止和预防学生某些问题行为的惩罚方式,在传统教育中一直被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而被广泛地使用,但在新时期教育下是行不通,也是没有多大教育效果的。
        2
    、体罚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会造成师生关系紧张。体罚学生引发学生的厌学情绪。由于受到体罚,使得一些学生视教师为仇敌,视学校为牢狱,逃学,甚至于辍学。体罚学生损害教师形象,影响师生关系。虽然实施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只是极个别教师,但却有损教师的整体形象。
        3
    、我们在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同时认为适当的教育惩罚是不可少的,也是必要的。惩罚与奖励是构成激励机制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开的,二者辩证统一。没有惩罚,奖励就不能充分显示其扬善功能;没有奖励,惩罚也不能发挥其惩恶作用。
        4
    、在教育理论界和社会舆论上大都青睐奖励,讳言惩罚,弄得不少教师又谈罚色变。所以我们又要防止另一种倾向:不敢使用惩罚,一味地宽容。其结果是:不能坚持原则,学生犯错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结果德育教育软弱无力。
    三、教育专家孙云晓建议:
      一、教育者要依法行教,而学生要依法行事。这是广大青少年在校生权利得以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作为教师必须要清楚自己的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不可行,或者哪些行为是侵权甚至违法的。二、教育者进一步转变观念。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教会学生做人,培养下一代的健康人格。教育工作者如果不能明白这一点,不能摆正自己在教学关系中的师生关系,仍然觉得自己是学生的统治者,那就大错特错了,不但学生权利不能得到体现,也背离了教育的初衷,舍本逐末了。三、师生之间,父母和女子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沟通是教育中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师长学会倾听,学生学会倾诉,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的默契,更有利于教育中各种问题的解决。四、学生自我权利意识的培养。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环境使许多学生对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对哪些行为是侵害自己的权利了,哪些行为没有侵犯自己的权利不能进行分辩。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和父母应该告诉他们,并进一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学生对于自己不认可的处罚与侵权,具有陈述权与申辩权。这对于权利受侵的学生是一种很重要的保护措施,让学生知道利用这项权利后,也许能帮他们改变不好的处境。

     

    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又是义务

    1、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力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多做贡献。
    因此,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2
    、从国家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板书)
    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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